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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医科大学非正式编制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传时间: 2022/5/24    文章来源: 遵义医科大学人事处    浏览次数: 2890   

 

遵医校办发〔2020〕45号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医科大学非正式编制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遵义医科大学非正式编制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0年6月17日第九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

                                                                                                                                 2020年7月 27日

 

遵义医科大学非正式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非正式编制人员(以下称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学校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及其部委办有关劳动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贵州省及遵义市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聘用人员是指未纳入我校事业编制、与学校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人员。人事处为全校聘用人员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招聘录用、合同管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工作。

各用工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办法,根据岗位和工种类别建立健全本部门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并报人事处备案。如:考勤制度、值班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履职情况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为保障聘用人员的知情权,各用工部门应定期组织聘用人员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必须坚持按需定岗、人岗匹配、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一般应优先聘用企业下岗人员和退伍军人,适当照顾教职工配偶和子女。

第三条  聘用人员工作安排遵循回避政策,职工家属及亲属不安排在该职工所在部门。

 

第二章  聘用程序和条件

第四条  聘用程序

1.部门向人事处提出用工申请;

2.人事处汇总部门用工计划并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公布聘用岗位职数、条件、待遇和聘期等信息;

3.按照公开招聘相关程序,人事处汇同相关部门和人员查验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对应聘人员进行相关文化知识和技能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人选;

4.对拟聘人员进行政审,特殊岗位需要体检;

5.经政审、体检合格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条  聘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事业心强;

2.聘用人员年龄一般在18至45周岁,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护卫队员一般要求为22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男性退伍军人;

3.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我校录用在编职工的体检合格标准;

4.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聘用

1.曾因各种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者;

2.年龄未满18周岁或女满50周岁、男满55周岁者;

3.曾因违纪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被辞退者或劳动者单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者;

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者;

5.其他不适宜聘用的人员。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七条  根椐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一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视工种而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为6个月。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学校统一制作,经学校负责人和聘用人员签名(盖章)后生效,由人事处、用工部门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第十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应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不续签者,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的,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学校不续聘或学校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发聘用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聘用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具备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学校不计发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四章  劳动工时和工资福利

第十二条  我校聘用人员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和特点对聘用人员工时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校园保安、各种门卫及值班、清洁卫生、驾驶、实验动物饲养、多媒体维护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食堂管理员、厨师、服务员和维修中心水、电及各种杂工等计件付酬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时的具体约定在合同条款中体现。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工资支付,由人事处按月统一审核,财务处发放。聘用人员的工资不低于贵州省和遵义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建立聘用人员工资调整机制。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学校效益和绩效考核情况,逐步提高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在合同期内,双方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聘用人员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人事处在聘用人员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依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企业的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保险关系的,不在我校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发生工伤,须到指定医院就医,经工伤等级鉴定后,按照省、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按实际接触天数,经报批后可与正式在编职工享受同等保健费标准;劳动保护用品参照国家劳保规定实物发放。

 

第五章  考勤及处罚管理

第十八条  各用工部门根据聘用人员的出勤情况作好考勤记录,并按月及时报送人事处,作为核定工时、计发工资、考核和奖惩的主要依据。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服从用工部门的日常管理;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旷工和擅离职守。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聘用人员递交申请,经用工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批准、备案,假期结束后一天内到用工部门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可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返回单位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1.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因病请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非编职工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期限在4至15天者,经所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并备案;请假期限在16天以上者,需经校长审批。上述请假都必须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病假  

连续请病假一个月以内的,维持原有基本工资标准不变,岗位津贴及绩效按照请假天数扣发;连续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本工资按照80%发放,岗位津贴及绩效停发;连续请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只计发基本生活费(按照遵义市最低劳动保障标准发放)。

3.事假

连续请事假一个月以内的,按请假天数扣薪;连续请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一切薪酬待遇,无特殊原因不在岗,并结合所在部门意见,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4.婚假、计划生育假、产假、丧假

婚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按照请假天数扣发绩效;丧假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扣任何薪酬项目,超过丧假期限按照事假处理。

5.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期间薪酬福利照常发放。我单位属于有寒暑假的事业单位,非编职工如果全年内已享受寒暑假超过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6.旷工的认定和处理

旷工的认定为以下几种情形: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虽续假但未获批准而不到岗、以虚假理由或伪造证明请假、迟到30分钟以上视作半天旷工、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在协定时间内未到岗及其他应视为旷工的情形。旷工一天停发所有薪酬项目。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十九条  用工部门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教育与管理,指定具体人员负责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考核和考勤记录,考核和考勤结果将作为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各用工部门依法制定的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报人事处备案后与本办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为保证我校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和本办法的实施,学校成立劳动监察小组,由人事处、工会、院办、纪检监察、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全校各部门的用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聘用人员有脱岗、旷工等行为,用工部门没有及时向人事处或相关领导反映情况;或用工部门违反本规定用工,一经发现,学校将对用工部门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多缴纳的社会保险相关费用或造成劳务纠纷导致经济赔偿的,由用工部门全额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为切实发挥调解工作在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和促进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学校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人事处、工会、用工部门以及聘用人员代表组成。坚持“先协商、后仲裁”的原则,积极应对当前劳动人事争议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使用的聘用人员,不得在校内安排住宿;不得在门卫室等工作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为保障工作确需安排住宿的,可由用工部门报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并报保卫处备案。在校住宿人员应缴纳房租水电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后勤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条  珠海校区结合校区实际参照执行。

 

第六章     

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原《遵义医学院非正式编制人员管理办法》遵医院办发〔2011〕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                      2020年727日印发

                                             共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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